湛江黄坡碧桂园业主维权争议:法律程序与邻里权益的博弈
2025-06-03
来源:大湾区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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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黄坡碧桂园业主维权争议:法律程序与邻里权益的博弈
——5栋业主联名质疑判决合法性,呼吁司法纠偏与程序正义
首席记者郑科授发自吴川市黄坡镇
近日,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碧桂园小区因垃圾收集点设置引发的邻里纠纷持续发酵。一起看似普通的“排除妨害”诉讼判决,不仅激化了3栋与5栋业主的矛盾,更因法律程序争议与业主权益平衡问题,引发社会对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的深层思考。5栋业主通过联名投诉、法律上诉等方式,质疑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片面,呼吁法院重启审查,维护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3栋业主陈某明以垃圾桶异味、蚊虫侵扰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移除垃圾点。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求,责令物业公司10日内移走垃圾桶。但5栋业主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且忽视了对其他业主权益的考量,遂联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住建部门举报物业公司违规操作。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并获“双四分之三”同意。5栋业主指出,物业公司曾组织的3栋与5栋业主投票未达法定门槛,法院却在未重新组织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迁移垃圾点,实质剥夺了其他业主的决策权。“法院判决本质是改变共有设施用途,却绕开法定程序,这是对《民法典》的严重误读。”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梁标律师评论道。
业主心声:谁在制造“多数人的暴政”?
剑拔弩张:3栋5栋业主冲突一触即发
2025年5月30日9时至10时,5栋业主自行拆除3栋与5栋之间垃圾池的封闭挡板,恢复放置2个垃圾桶。物业公司以“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报警,主张3栋业主要求移走垃圾桶并封闭垃圾池。警方介入调查后,要求3栋起诉业主、物业公司、5栋业主三方到场协商,但3栋起诉业主拒绝到场。警方认为因本案正处于二审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物业公司不得强制执行;要求立即恢复垃圾桶使用功能,并采取围蔽通风措施,确保不影响环境卫生。
权威声音:基层治理需兼顾程序与实质正义
梁标律师指出,本案暴露了基层治理中两大顽疾:“重个案轻程序”:法院为快速解决个体纠纷,可能忽略共有部分决策的法定程序,埋下群体矛盾隐患。 “司法与行政衔接不畅”:物业公司自称“按政府指导意见”移桶,但政府未出具书面文件,导致判决执行陷入僵局。
吴川市住建局表示,已收到5栋业主举报,正核查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若查实,将责令物业公司整改并处罚款。吴川市法院回应业主诉求时称:因一审判决已作出且二审未开庭,本院无法干预已审结案件;建议通过律师提起上诉或另案诉讼,本院可提供法律程序指导。
目前,5栋业主已启动法律程序:二审上诉:针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5栋业主以第三人身份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在二审期间禁止物业迁移垃圾点,维持现状。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物业公司“虚假宣传”(沙盘未标注垃圾点),要求赔偿损失。黄坡镇政府建议,由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垃圾点选址,召开业主大会重新表决。但5栋业主担忧,若重选地址临近5栋,将引发新矛盾。“真正的解决方案应是恢复规划原状,明确责任主体。”5栋业主代表邓康华(退役军人)强调。5栋业主冼剑锋认为5栋业主对吴川市法院(2025)粤088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3栋与5栋之间垃圾收集点的程序合法性及判决依据提出异议,请求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本案,保障全体业主共同权益。5栋业主邓康华认为原垃圾收集点系开发商规划,现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另选空旷位置”,但未明确新位置是否经合法程序选定。若新点靠近5栋或其他楼栋,将导致类似矛盾转移,损害其他业主权益。此外,垃圾桶频繁迁移可能破坏小区垃圾清运动线,影响整体环境卫生,违背公共利益。“法院判决未平衡3栋与5栋业主利益,未考虑社区和谐,可能引发业主间对立。根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此类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而非单方司法裁量。” 邓康华如是说。
社会启示:当“小权利”碰撞“大程序”
本案不仅是两个楼栋的邻里纠纷,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面镜子:程序正义不可让步:司法判决需严守《民法典》的程序规定,避免“个案正义”侵蚀“多数人权利”。技术治理亟待升级:物业应建立透明化决策机制,例如通过线上投票平台扩大参与率,留存不可篡改的表决记录。邻里共治需回归理性:业主维权应基于法律与事实,避免情绪化对抗。正如湛江一政经观察人士郑林活所言:“一纸判决可以移走垃圾桶,但移不走人心裂痕。唯有程序公正,才能让正义可感、可信。”
——5栋业主联名质疑判决合法性,呼吁司法纠偏与程序正义
首席记者郑科授发自吴川市黄坡镇
近日,广东省吴川市黄坡镇碧桂园小区因垃圾收集点设置引发的邻里纠纷持续发酵。一起看似普通的“排除妨害”诉讼判决,不仅激化了3栋与5栋业主的矛盾,更因法律程序争议与业主权益平衡问题,引发社会对基层治理与司法实践的深层思考。5栋业主通过联名投诉、法律上诉等方式,质疑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认定片面,呼吁法院重启审查,维护全体业主共同权益。
争议焦点:法律程序是否“跳过”业主共同决策?
3栋业主陈某明以垃圾桶异味、蚊虫侵扰为由起诉物业公司,要求移除垃圾点。吴川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其诉求,责令物业公司10日内移走垃圾桶。但5栋业主认为,该判决程序违法,且忽视了对其他业主权益的考量,遂联名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住建部门举报物业公司违规操作。此间一资深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民法典》第278条,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用途需经专有部分面积及人数“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并获“双四分之三”同意。5栋业主指出,物业公司曾组织的3栋与5栋业主投票未达法定门槛,法院却在未重新组织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下直接判决迁移垃圾点,实质剥夺了其他业主的决策权。“法院判决本质是改变共有设施用途,却绕开法定程序,这是对《民法典》的严重误读。”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梁标律师评论道。
梁标律师指出:“如果仅凭距离和主观感受判案,是否意味着低层业主可随意要求移除公共设施?这违背了相邻权中‘合理容忍’的法律原则。” 5栋业主冼剑锋在接受大湾区时报记者采访时强调,案件一审判决于2025年5月10日作出,目前处于二审上诉期,依法不得强制执行。但物业公司在判决后仍以“执行法院判决”为由强行移桶,引发5栋业主与3栋业主的激烈争执,凸显司法程序与现实执行的脱节。
业主心声:谁在制造“多数人的暴政”?
“被忽视的多数”:5栋业主称,小区1-12栋共有上千户居民,但法院判决仅以3栋93户业主意见为依据,未征求其他楼栋业主意见。 “双标执法”质疑:物业公司曾以“臭味扰民”为由封堵3栋垃圾点,但对同样邻近的5栋、2栋垃圾点视而不见。“同样是公共设施,为何区别对待?” “过激行为背后的无奈”:5栋业主列举了2023年6月高空抛水、垃圾被抛至楼内等冲突事件,称3栋部分业主采取极端手段施压,而物业公司未公平调解,加剧对立。3栋业主代表表示,低层房屋受异味、蚊虫影响更直接,且购房时规划图未标注垃圾点,属于开发商与物业的规划瑕疵。其强调,法院判决已考虑“合理容忍义务”,仅要求移走垃圾桶,并未要求物业承担额外赔偿责任。
剑拔弩张:3栋5栋业主冲突一触即发
2025年5月30日9时至10时,5栋业主自行拆除3栋与5栋之间垃圾池的封闭挡板,恢复放置2个垃圾桶。物业公司以“执行法院判决”为由报警,主张3栋业主要求移走垃圾桶并封闭垃圾池。警方介入调查后,要求3栋起诉业主、物业公司、5栋业主三方到场协商,但3栋起诉业主拒绝到场。警方认为因本案正处于二审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物业公司不得强制执行;要求立即恢复垃圾桶使用功能,并采取围蔽通风措施,确保不影响环境卫生。
当天13时许,3栋与5栋之间的垃圾桶被3栋业主再次被移走,导致两栋楼业主关系剑拔弩张,冲突一触即发。梁标律师认为5栋业主反对移桶理由是其规划符合《民法典》第271条之规定,该垃圾池属小区规划配套,为全体业主共有产权,个人诉讼无权变更。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5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正处于上诉期,未生效不得执行。同时,警方要求恢复垃圾桶的指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55条“上诉期间不执行一审判决”的规定。依法要求物业公司采取“围蔽”属于临时管理措施,平衡双方权益。
权威声音:基层治理需兼顾程序与实质正义
梁标律师指出,本案暴露了基层治理中两大顽疾:“重个案轻程序”:法院为快速解决个体纠纷,可能忽略共有部分决策的法定程序,埋下群体矛盾隐患。 “司法与行政衔接不畅”:物业公司自称“按政府指导意见”移桶,但政府未出具书面文件,导致判决执行陷入僵局。
吴川市住建局表示,已收到5栋业主举报,正核查物业公司是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若查实,将责令物业公司整改并处罚款。吴川市法院回应业主诉求时称:因一审判决已作出且二审未开庭,本院无法干预已审结案件;建议通过律师提起上诉或另案诉讼,本院可提供法律程序指导。
事件走向:司法纠偏与社区重建的双重考验
目前,5栋业主已启动法律程序:二审上诉:针对一审程序违法问题,5栋业主以第三人身份向湛江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行为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在二审期间禁止物业迁移垃圾点,维持现状。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物业公司“虚假宣传”(沙盘未标注垃圾点),要求赔偿损失。黄坡镇政府建议,由住建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垃圾点选址,召开业主大会重新表决。但5栋业主担忧,若重选地址临近5栋,将引发新矛盾。“真正的解决方案应是恢复规划原状,明确责任主体。”5栋业主代表邓康华(退役军人)强调。5栋业主冼剑锋认为5栋业主对吴川市法院(2025)粤0883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3栋与5栋之间垃圾收集点的程序合法性及判决依据提出异议,请求上级法院或相关部门重新审查本案,保障全体业主共同权益。5栋业主邓康华认为原垃圾收集点系开发商规划,现判决要求物业公司“另选空旷位置”,但未明确新位置是否经合法程序选定。若新点靠近5栋或其他楼栋,将导致类似矛盾转移,损害其他业主权益。此外,垃圾桶频繁迁移可能破坏小区垃圾清运动线,影响整体环境卫生,违背公共利益。“法院判决未平衡3栋与5栋业主利益,未考虑社区和谐,可能引发业主间对立。根据《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此类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而非单方司法裁量。” 邓康华如是说。
社会启示:当“小权利”碰撞“大程序”
本案不仅是两个楼栋的邻里纠纷,更是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面镜子:程序正义不可让步:司法判决需严守《民法典》的程序规定,避免“个案正义”侵蚀“多数人权利”。技术治理亟待升级:物业应建立透明化决策机制,例如通过线上投票平台扩大参与率,留存不可篡改的表决记录。邻里共治需回归理性:业主维权应基于法律与事实,避免情绪化对抗。正如湛江一政经观察人士郑林活所言:“一纸判决可以移走垃圾桶,但移不走人心裂痕。唯有程序公正,才能让正义可感、可信。”